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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贾云茹与鞠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茹,鞠春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内0404民初431号原告贾云茹,女,4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鞠春红,女,40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茹诉被告鞠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云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