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付连珍与王光友、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连珍,王光友,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财保1号申请人:付连珍,女,汉族,住临江市。被申请人:王光友,男,汉族,住临江市。被告:于永强,男,汉族,住临江市。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申请人付连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光友的工资2000元予以冻结;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永强的工资2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付连珍的临房权证临字第00XXX7**号楼房一户(面积57.74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连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王光友工资2000元,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江大街营业所冻结开始期限4个月。2、冻结被申请人于永强工资2000元,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江大街营业所冻结开始期限4个月。3、查封申请人付连珍临房权证临字第000747**号房屋产籍,自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开始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