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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玉伟与重庆元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伟,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87号原告胡玉伟,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川林,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2单元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54089K。法定代表人涂敏。委托代理人周曦娟,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涓,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伟诉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玉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玉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