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晓萍、王毅、刘芸花与高台县XXXX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特8号申请人王晓萍,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巷道镇。申请人王毅,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申请人刘芸花,女,汉族,1944年9月19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巷道镇。申请人高台县XXXX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靖文,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申请人王晓萍、王毅、刘芸花与高台县XXXX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由审判员陈兴独任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王晓萍、王毅、刘芸花与高台县XXXX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于2016年1月27日经高台县巷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高台县XXXX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王长亮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685000元整;2016年1月25日先行支付5000元现金,剩余680000元由高台县西部天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王晓萍,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为王晓萍本人在银行开户账号;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