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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楼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楼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4刑初2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楼昌,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散工,户籍地址:江门市江海区。201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楼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乐、代理检察员陈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楼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谢楼昌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一路由江礼大桥往礼乐镇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江海区礼乐一路江门纸厂前路段时,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楼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后被告人谢楼昌血液酒精浓度为88.84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楼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楼昌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楼昌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楼昌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谢楼昌当庭自愿认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谢楼昌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楼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综合考虑,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楼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淑贞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