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侠与王将、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侠,王将,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23号原告张侠,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王将,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王敏,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侠诉被告王将、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侠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敏所有的房屋予以扣押,不得抵押、转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颖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