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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勇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初2号原告刘勇。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4725号。法定代表人段清,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军,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起诉主体错误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德华审 判 员  常方栋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清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