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某、赵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某,赵某,苏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498-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常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某、赵某、苏某、常某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