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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14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鸿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申赵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