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14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鸿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申赵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