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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赵二奇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912号罪犯赵二奇,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二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05月16日起至2017年0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2年12月20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4年8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2016年1月22日提出对罪犯赵二奇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赵二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被告人赵二奇化名张峰,通过网上聊天与杨某相识。赵二奇虚构在襄城县劳动局上班的事实,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杨某的信任。后赵二奇以给领导送礼、出差办事、战友结婚、调动工作等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128802元。所骗赃款赵二奇全部用于赌博挥霍。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二奇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2015年12月共受监狱表扬2次;2014年10月受监狱记功1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二奇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二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05月16日起至2016年0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