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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殷焕文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殷焕文,殷宏博,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邱洪福,高密市英豪鞋业有限公司,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8号申请人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殷焕文。被申请人殷宏博。被申请人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洪福,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驻地。被申请人邱洪福。被申请人高密市英豪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英,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三真大道2066号。被申请人李建英。申请人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殷焕文、殷宏博、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邱洪福、高密市英豪鞋业有限公司、李建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求查封被申��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