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熊禄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823号罪犯熊禄洋,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蕉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禄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禄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熊禄洋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42元。本院认为,罪犯熊禄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熊禄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熊禄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禄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2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