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980深圳市欧亚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新一佳超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欧亚居日用品有限公司,新一佳超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深圳市欧亚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居委禾坪岗工业区金源科技园B栋厂房602。负责人袁思成。委托代理人邓永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634322。被告新一佳超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欧亚居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9元,由原告深圳市欧亚居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海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