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干桂花、王丹等与涂怀腾、南昌市海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桂花,王丹,王干,涂怀腾,南昌市海通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鹰潭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黄梅县万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干桂花,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系死者王远学的妻子。原告:王丹,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系死者王远学之女。原告:王干,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系死者王远学之子。委托代理人:王远发,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黄梅县国税局干部,住湖北省黄梅县。系死者王远学哥哥。委托代理人:胡建军,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系死者王远学表哥。被告:涂怀腾,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南昌市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大道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5826-0。法定代表人:曹毛毛,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峰,南昌市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淳和大厦15层及1楼东西两侧,组织机构代码:67798232-5。负责人:胡良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平、刘劭,该公司职员。被告:鹰潭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任家新村79号。第三人:黄梅县万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505号。法定代表人:唐新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桂花、王丹、王干诉被告涂怀腾、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市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梅县万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桂花、王丹、王干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鹰潭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梅县万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桂花、王丹、王干自愿提出撤回对鹰潭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梅县万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桂花、王丹、王干撤回对被告鹰潭市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梅县万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孔庆波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人民陪审员 曹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