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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肖辉明、张秀珍与四川绿谷农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辉明,张秀珍,四川绿谷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181号原告肖辉明,男,生于1965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骆市镇和平村6组。原告张秀珍,女,生于1965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永兴街二巷12号附1号。被告四川绿谷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三星工业园区六幢二楼。。法定代表人何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肖辉明、张秀珍与被告四川绿谷农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辉明、张秀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辉明、张秀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章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