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新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64号罪犯吕新芳,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1999年8月24日入狱。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新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9年8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1年7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刑执字第115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3年11月19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执字第921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月30日经本院(2007)汴刑执字第192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760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494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1143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新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1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吕新芳发现其女儿吕兵华屋内有男人的声音,十分气愤,随叫其妻张自妮、弟吕新友来到家中。后得知是本村村民吕洪涛(吕洪涛与吕兵华原有恋爱关系),被告人吕新芳在院内大骂。本村村民吕付山、吕学政、吕文凯先后来到被告人吕新芳家,劝其和平解决此事。次日晨5时许,被告人吕新芳的妻哥张志中来到家中,劝说被告人吕新芳后将张自妮和吕兵华带走。被告人吕新芳并未听进众人的劝阻,让其弟吕新友叫开房门打吕洪涛。后自己手持一根木棍,朝吕洪涛身上乱打,最后将吕洪涛拖出家外。吕洪涛被本村村民发现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8时许死亡。该犯系患病罪犯。罪犯吕新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吕新芳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陈迪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新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新芳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