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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春涛与董晶、董长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涛,董晶,董长友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5290号原告张春涛,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俊,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晶,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孙艳华,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董长友,男,531968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董长友,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张春涛与被告董晶、董长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欣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