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朝湖与劳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湖,劳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李朝湖。被告:劳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湖与被告劳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湖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劳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湖撤回对被告劳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因原告李朝湖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叶雪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煜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