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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与许绍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592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被告许绍光本院在审理(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李卫华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陀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