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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邬涛与张金坡、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涛,张金坡,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26-1号原告邬涛。委托代理人张海福,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坡。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法定代表人吴亚平。被告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鑫界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水福来。本院受理原告邬涛与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故本案以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中工程地点为:桥西区西岗头村村南,即原告所承办包的项目“天水丽城-福安门1、2、3、6、7、8、10、11号楼”的室内外抹灰工程地也即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故我院有管辖权,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