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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谭建中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中,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920号原告谭建中,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要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琳,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心蓓,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中与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姚彩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瞿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