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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德水与王英、张恒金、张恒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水,王英,张恒金,张恒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水,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恒金,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恒道,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王德水与王英、张恒金、张恒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中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