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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潘某,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纪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