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潘某,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纪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