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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37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振申请执行崔慧荣、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崔慧荣,全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371-10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慧荣,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全娥,女,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振与被执行人崔慧荣、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237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全娥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账户内存款,现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全娥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