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37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振申请执行崔慧荣、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崔慧荣,全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371-10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慧荣,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全娥,女,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振与被执行人崔慧荣、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237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全娥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账户内存款,现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全娥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