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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民初字第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俞萍、顾玉娥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俞萍,顾玉娥,秦丽娜,何小瑛,俞瑶英,吕林秋,潘翠红,何纯艳,徐小平,胡文波,徐红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民初字第1267-1号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397号。法定代表人:龙之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琳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萍。被告:顾玉娥。被告:秦丽娜。被告:何小瑛。被告:俞瑶英。被告:吕林秋。被告:潘翠红。被告:何纯艳。被告:徐小平。被告:胡文波。被告:徐红。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科琼,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俞萍、顾玉娥、秦丽娜、何小瑛、俞瑶英、吕林秋、潘翠红、何纯艳、徐小平、胡文波、徐红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秉承以和为贵的经营理念、希望本起纠纷以相对温和的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萍、顾玉娥、秦丽娜、何小瑛、俞瑶英、吕林秋、潘翠红、何纯艳、徐小平、胡文波、徐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永达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吴颖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