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恢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郭志远申请执行郭洪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远,郭洪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恢第2号申请执行人:郭志远,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洪洲,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志远诉郭洪洲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洪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1999)临经初字第325号经济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巩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