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冯美亿与冯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美亿,冯美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67号原告冯美亿。被告冯美保,具体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美亿与被告冯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磊鑫审 判 员 许馨文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