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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冯美亿与冯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美亿,冯美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67号原告冯美亿。被告冯美保,具体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美亿与被告冯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磊鑫审 判 员  许馨文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