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王振热与周小丽、严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热,周小丽,严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818号原告:王振热,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紫竹村荷叶组,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沈婷,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丽,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佳阳乡龙头湾村高境**号,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严永华,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王振热为与被告周小丽、严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周小丽下落不明,即向被告周小丽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并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国忠、戴浪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振热的委托代理人沈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丽、严永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热起诉称:被告周小丽、严永华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13年8月30日以被告周小丽的名义向原告王振热借款6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振热多次催讨,被告周小丽、严永华拒不归还。为此,原告王振热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周小丽、严永华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31200元(利息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共26个月,利息为31200元),合计9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小丽、严永华承担。原告王振热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周小丽于2013年8月30日向原告王振热借款6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事实。2、结婚、离婚登记审查表各一份,用以证明上述借款系被告周小丽、严永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事实。被告周小丽、严永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庭审中,对原告王振热提供的证据1、2,经质证,被告周小丽、严永华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故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周小丽、严永华于2013年8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23日协议离婚。2013年8月30日,被告周小丽向原告王振热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10月30日止;借款利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被告周小丽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振热催讨,被告周小丽未按约还款。为此,原告王振热诉至本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借贷事实,由原告王振热提交的由被告周小丽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因被告周小丽未按约向原告王振热返还借款,从而导致本案纠纷,对此,被告周小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因此项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周小丽与被告严永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严永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王振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小丽、严永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丽返还原告王振热借款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小丽支付原告王振热借款利息312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四倍另行计付,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严永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周小丽、严永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周小丽负担;并由被告严永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春海人民陪审员 蔡国忠人民陪审员 戴浪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缪剑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