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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樊景超与樊占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景超,樊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81号原告樊景超,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教师。被告樊占成,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景超与被告樊占成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景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樊景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景超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