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傅琪与张宏梅、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琪,张宏梅,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981号申请执行人:傅琪,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宏梅,女,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东,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琪与被执行人张宏梅、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