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许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272-3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要求许某某于庭审后五日内交纳反诉诉讼费,但许某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反诉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栋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史留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林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