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兆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48号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龙湖新城。法定代表人赵宏延,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红霞,女,1970年7月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兆华,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元,由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