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756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锦荣,黄丽,佛山市和骏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荣,黄丽,佛山市和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756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广海大道中3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5721-4。法定代表人:钟瑞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锦荣,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丽,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6541。被执行人佛山市和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陈锦荣。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锦荣、黄丽、佛山市和骏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