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唐质珍诉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质珍,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121号原告唐质珍,女,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周弟凯,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杨丽峰,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有模,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质珍诉被告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质珍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质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唐质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叶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