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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53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梁龙军,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昊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