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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2刑初10号公诉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男,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1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某为牟利,于2015年11月以20000.00元山价款购买了南江县流坝乡赤坝村三社唐某某家自留山林木,双方约定由买方岳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组织工人实施林木采伐。2016年1月1日,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唐某某家自留山林木开始采伐,并雇请了熊某某和邓某某实施采伐。经南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检尺和清点伐桩,岳某某在唐某某家自留山采伐共计检尺408件原木,其中马尾松原木85件,柏树原木323件,原木材积21.45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2.63立方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某为牟利,于2015年11月以20000.00元山价款购买了南江县流坝乡赤坝村三社唐某某家自留山林木,双方约定由买方岳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组织工人实施林木采伐。2016年1月1日,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唐某某家自留山林木开始采伐,并雇请了熊某某和邓某某实施采伐。经南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检尺和清点伐桩,岳某某在唐某某家自留山采伐共计检尺408件原木,其中马尾松原木85件,柏树原木323件,原木材积21.45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2.63立方米。庭审查明的事实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外,另查明,被告人岳某某所滥伐的32.63立方米林木在案发后已被森林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已被本院采信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岳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林权登记表及检尺记录,证人林红梅、唐某某、熊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32.6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齐东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杰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