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银西长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4号罪犯银西长,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绵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银西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9726元(未赔偿)。该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以(2009)川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31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银西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银西长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银西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果严重,且原判确定的民事赔偿金未予赔偿,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银西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30年11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