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0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刘东杰,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高岳,萧县石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