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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明珍、肖国枝与锡林郭勒盟康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珍,肖国枝,锡林郭勒康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珍,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申请执行人肖国枝,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锡林郭勒康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左颜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锡林郭勒康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武利军审判员  姜仲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云云第2页共2页第3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