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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304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侯春跃与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跃,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304民初145号原告侯春跃,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王子石(特别授权),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国康(特别授权),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跃诉被告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侯春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春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侯春跃承担。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琼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