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54号原告丁某,女,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范某,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范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葛华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