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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54号原告丁某,女,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范某,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范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葛华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