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永新县坳南乡公益村民委员会早禾田一组15户村民与刘冬生、永新县坳南乡公益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冬生,永新县坳南乡公益村民委员会早禾田一组15户村民,永新县坳南乡公益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冬生。委托代理人曹勇,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新县坳南乡公益村民委员会早禾田一组15户村民。诉讼代表人汤夏生。诉讼代表人汤祥林。诉讼代表人汤盛林。委托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新县坳南乡公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仙峰,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刘冬生因与被上诉人永新县坳南乡公益村民委员会早禾田一组15户村民(以下简称早禾田15户村民)、永新县坳南乡公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益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11月5日,原永新县曲江人民公社早禾田大队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5日撤乡并村时,被合并在公益村委会)将“夏才”、“横冲”、“花麻岭”山场卖给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双方签订《买山协议书》,该协议第六条规定“早禾田大队通至义松村的公路中段(土堰壁)由垦殖场负责修通、通车,公路修通后永远不得破坏和借故中断”,但协议生效后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一直没有履行该义务。1985年,原早禾田大队又将上述协议中已卖给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的“夏才”、“横冲”、“花麻岭”山场发包给早禾田、刘冬生双方,其中早禾田15户共占面积444亩,刘冬生占面积209.1亩,但上述山场共计653.1亩后来被永新县人民政府确权给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双方事实上均未分得山场,为此刘冬生多次以自己或公益村委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诉。2013年5月15日,公益村委会与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永新县东风林场签订一份《协议书》,刘冬生以公益村委会的代理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由于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与公益村委会签订的《买山协议书》第六条未完全履行,由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补偿公益村委会人民币10万元,该款直接打入刘冬生的私人账户。后该款一直为刘冬生占有,早禾田15户村民认为该款系修路补偿款,要求刘冬生将该款扣除其应得份额后,归还给早禾田15户村民。刘冬生认为该款系对自己山场的补偿,拒不归还。2015年9月18日,公益村委会出具了一份意见书,要求法院扣除刘冬生的合理开支,剩余的钱款按实际面积按比例分配,但刘冬生不能提供其合理开支的数额,早禾田15户村民同意刘冬生的开支为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10万元补偿款,系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购买原曲江乡早禾田大队山场后未履行给原曲江乡早禾田大队修路的义务,后在刘冬生以公益村委会的名义多次申诉上访后,由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补偿给公益村委会未修路补偿款,该10万元除去刘冬生合理费用外,剩余款项属集体所有的财产,早禾田15户村民及刘冬生都无权主张权利,应属公益村委会所有。早禾田15户村民及刘冬生主张分割或独占该款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法应不予支持。考虑到早禾田15户村民及刘冬生在1985年林改时所分得的实际山场被原曲江乡早禾田大队在1982年12月5日转让给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实属虚分的客观事实,加之其他山场经营权已全部确权到村民,不可能重新进行分配的实际情况,公益村委会决定把该10万元款除去刘冬生的合理费用后,按早禾田15户村民及刘冬生实际虚分的山场面积比进行分配以作为补偿,不失为对早禾田15户村民及刘冬生因虚分山场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故公益村委会的决定合情合理,予以采纳。刘冬生在以公益村委会之名追索该10万元款中付出了艰辛和劳动,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公益村委会及早禾田15户村民主张应扣除刘冬生在追索该10万元中合理开支的意见,予以支持。因刘冬生主张该10万元款系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补偿其为争取山场的权益而花费的补偿,应归其个人所有,诉讼中刘冬生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开支的数额,早禾田15户村民考虑到刘冬生的开支、误工等情况同意补偿15000元,法院酌定刘冬生实际损失18000元,余款82000元按早禾田15户村民及刘冬生虚分山场的面积分配,早禾田15户村民应分得55746元,刘冬生应分得262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刘冬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人民币55746元给早禾田15户村民。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早禾田15户村民负担93元,刘冬生负担1207元。刘冬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早禾田15户村民不具备分配10万元的权利,该款仅系“横冲”山场权属争议而获得,与“夏才”、“花麻岭”山场无关,且该款系其多年争取而来,公益村委会曾表态谁争取到归谁;2、其仅主张“横冲”山场的权利,且1982年协议实际只包括“横冲”山场,“夏才”、“花麻岭”山场早已转让;3、其多年申诉花费6万余元,一审仅认定18000元不当;4、公益村委会如今的表态系受压力所为,非真实意思。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早禾田15户村民答辩称:2013年5月15日公益村委会与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永新县东风林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由于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与公益村委会签订的《买山协议书》第六条(即修路)未完全履行,由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补偿公益村委会人民币10万元。可见,该款系修路补偿款,应当归公益村委会所有,用于修路等公益事业,不应归刘冬生个人所有,早禾田15户村民也承诺将该款用于修路等公益事业。原判正确,请予维持。公益村委会答辩称:村委会2015年9月18日的意见是经请示上级领导、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并征求群众意见决定的,该款村委会不要一分,也不能都给刘冬生个人,而应按照原虚分面积分摊,用于村里公益事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10万元的性质如何,权属归谁,应当如何分配?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10万元,来源于2013年5月15日公益村委会与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永新县东风林场签订的《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又系公益村委会起诉永新县人民政府、永新县东风林场山林权属行政诉讼期间经各方协调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公益村委会因此撤诉。该协议书的一方主体为公益村委会,刘冬生仅系公益村委会的代理人。该协议书第一条载明系因原1982年11月5日协议第六条即修路未完全履行,国营永新综合垦殖场补偿给公益村委会10万元。故该10万元系修路补偿款,应归公益村委会集体所有而非刘冬生个人所有,早禾田15户村民及刘冬生个人本均不应分得,但公益村委会在二审期间明确表态,此款应优先保证刘冬生所花合理费用,具体费用数额以法院判决为准,剩余资金按照早禾田15户村民及刘冬生原虚分的山场面积比例分配,早禾田15户村民所分资金用于早禾田组、义松组修路等公益,该表态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合情合理。早禾田15户村民也明确表态同意所分款项诉讼后用于村里修路等公益事业,此举亦合情合理。刘冬生提出此10万元系“横冲”山场权属纠纷的补偿款,与“夏才”、“花麻岭”山场无关,早禾田15户村民无权分配,但无证据证实,其所称的“横冲”、“夏才”、“花麻岭”山场权属争议也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后撤诉结案,公益村委会服从永新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并且2013年5月15日协议书没有载明此10万元系山场争议补偿款,而是载明为未履行原合同修路义务的补偿款,故刘冬生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刘冬生还提出其申诉花费了6万余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鉴于其作为公益村委会的代理人多年奔走申诉确有支出,公益村委会也同意由法院裁判弥补其所花费用,且早禾田15户村民认可其花费15000元,一审法院综合以上因素酌定其花费18000元,符合情理,本院不予变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冬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上诉人刘冬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附:早禾田15户村民基本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汤芳宇男1975年9月10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21号362430197509101310汤夏生男1949年12月5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34号362430194912051313汤祥林男1939年7月16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38号362430193907161310汤云香男1941年1月9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30号362430194101091311刘宜吉男1958年6月12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义松组28号362430195806121335刘冬吉男1956年12月5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义松组44号362430195612051316汤艳平男1969年11月14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33号362430196911141316汤庆德男1949年9月9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27号362430194909091314汤细林男1955年5月3日井冈山市拿山乡沟边街98号2栋301室36243019550503131X汤贵生男1970年9月8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37号362430197009081317汤华生男1974年8月4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40号362430197408041312汤克华男1952年11月30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29号362430195211301310汤春平男1973年2月25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33号362430197302251311汤选生男1949年9月7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23号362430194909071313汤盛林男1960年6月7日永新县坳南乡早禾田村早禾田组36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