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缙双与曲忠洋、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缙双,曲忠洋,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7351号原告:李缙双,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江卓妍,系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忠洋,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明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10245000002452。法定代表人:于恭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冯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10283000010554。法定代表人:周吉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缙双诉被告曲忠洋、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晓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关晓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晓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