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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建山与邢桂林、郎海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山,邢桂林,郎海青,宋楼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21号原告李建山,农民。被告邢桂林,农民。被告郎海青,农民。被告宋楼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山诉被告邢桂林、郎海青、宋楼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