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张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张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543号原告李冬梅,女,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张盛,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李冬梅诉被告张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审 判 长 王仪蔚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