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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张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张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543号原告李冬梅,女,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张盛,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李冬梅诉被告张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审 判 长  王仪蔚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