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立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刑初32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宽,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宽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张立宽先后两次在金乡县金山街太阳雨太阳能店后,盗窃被害人胡某乙仓库内的太阳雨牌太阳能共计6台,后以每台14**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金乡��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太阳雨牌太阳能价值为901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立宽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立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立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立宽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立宽已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胡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张立宽的户籍证明、金乡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发还清单、协议书��证人周某、江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立宽的供述,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宁金乡价鉴(2015)22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金乡县公安局制作的金公(刑)勘(2014)K3708284300002015030012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立宽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立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宽��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瑞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