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冯春娟与石海军、王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娟,石海军,王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43号原告:冯春娟,居民。被告:石海军,农民。被告:王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娟与被告石海军、王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杉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春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冯春娟负担。审判员 胡权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亦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