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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郭先春与俞世超、范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春,俞世超,范仲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郭先春。委托代理人张恩金,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世超,被告范仲良,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先春与被告俞世超、范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2元,已收取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郭先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