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义诉被告王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义,王培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李忠义,男,43岁。被告王培友,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义诉被告王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缴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3元退回原告李忠义。代理审判员 高孝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桂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