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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义诉被告王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义,王培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李忠义,男,43岁。被告王培友,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义诉被告王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缴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3元退回原告李忠义。代理审判员  高孝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桂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