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胡海涛、李斌与尹田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田宝,胡海涛,李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田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涛。委托代理人李斌(胡海涛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上诉人尹田宝因与被上诉人胡海涛、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四初字第1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友谊路交口,因此,天津市河西区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属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尹田宝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施小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庞 振速 录 员 邵玥婷 来自: